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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蒙冤入狱祸起调查取证 云溪区检察院如此执法!

1998-05-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5年11月,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对云溪乡坪田村原支部书记丁伯初提起公诉,指控他在个体户吴雨生、李益忠等人承包坪田村砖厂过程中受贿现金2万元,认定丁伯初构成受贿罪。尽管辩护人唐威律师经反复调查取证与分析认定丁伯初与吴雨生的两万元来往属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仍以“受贿罪”于1996年8月一审判处丁伯初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收赃款2.1万元。丁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刘正清律师成为他的辩护人。1997年4月岳阳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云溪区法院对丁伯初的有罪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云溪区检察院因此在重审补充侦查阶段把案子的重心转移到了刘正清身上,很快就“掌握了刘正清帮助证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犯罪证据”。1997年11月5日,云溪区检察院以“问话”为由强行将刘正清带至检察院,当晚以“妨害证据罪”对他口头宣布实行刑事拘留,不久转捕。12月中旬,岳阳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单位组成联会调查组,得知证人伍兆云等是在恐吓和诱导下进行“交代的”。1998年3月中旬岳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宣告被告人丁伯初无罪,从事实上推翻了云溪区检察院强加在刘正清头上的罪名。

关于此案,岳阳律师界普遍认为,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殴打逼供,制造伪证,加害律师,必须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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